杭职院〔2016〕55号
关于印发《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病事假等各类假期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现将《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病事假等各类假期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4日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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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病事假等各类假期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二、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经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方可请假。各部门要重视考勤工作,认真、如实做好各类假期记录、统计工作,按月准时报人事处(具体参见《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勤制度》)。
第二章 生育假
一、产假
1.3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2.3至7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3.正产(含7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128天(含奖励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5.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其中寒假可顺延15天,暑假可顺延30天。
6.产假期间校内津贴按额定工作量发放。
二、妊娠期和护理假
1.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医务室核实,部门领导及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期间工资、校内津贴按病假待遇执行。
2.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3.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哺乳假待遇。
4.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以享受15天护理假待遇(含节假日),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第三章 病假
一、工资、津贴计发比例
(一)工资部分
1. 病假2个月(含)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 病假2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月标准的90%计发。
3. 病假6个月(含)以内的,每天按本人岗位津贴日标准的90%计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本人月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本人月标准的70%计发。
5.病假期间,每天按本人生活补贴日标准的90%计发。
(二)<![endif]>校内津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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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校内津贴按天扣发,两个半天累计为1天(注:日校内津贴=月校内津贴÷ 21.75(天))。
二、其它相关问题
1.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连续病假未满6个月,短期上班又病休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
3.教职工连续病假满6个月时,病假人员所在部门必须向医务室提出作长病假病情鉴定(必要时请市级以上医院进行病情鉴定),病情鉴定由医务室负责人签名并交病假人员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批后列入长病假人员名册,同时通知医务室及病假人员所在部门。
4.为了及时掌握长病假人员的病情,有利于患者早日康复,由医务室负责做好长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加强长病假管理工作。长病假人员应按医务室要求于每年12月到医务室指定的特约医院复查身体,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学校将停发其病假工资并停止其它福利待遇。如复查符合复工条件,应及时上班,由学校根据情况安排相应岗位。如不服从学校安排,或无法从事学校安排的工作,学校将根据《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8号)有关规定处理。
5.长病假人员要复工,应先向医务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近阶段的病情材料,由医务室会诊,出具复工鉴定证明,对能否复工提出意见,经病人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长病假人员复工需经试工,试工期限为3个月,试工期满后,恢复正常工资并补发试工期内的工资差额。试工期内不能坚持工作又请病假者,视为试工不合格,仍按长病假工资发放。
6.见习、试用期间病假1个月(含)以上者,其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
7.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本市住所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停发其病假工资、停止享受一切福利待遇。凡是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而从事第二职业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对于徇情虚开病假证明或不按教职工真实病情处理的医务人员,学校也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事假
一、条件及程序
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请事假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请事假者必须妥善安排好事假期间的本职工作。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未履行续假手续超假不归、弄虚作假骗取事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其工资、津贴。各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和违纪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根据违纪事实作出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二、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事假超过2个月的,基本工资自超过之日起停发。
2.事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每天按本人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日标准的50%计发;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自超过之日起,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停发。
3.事假超过2个月的,自超过之日起,工龄补贴停发。
4.事假期间1天扣发两天的校内津贴,两个半天累计为1天。(注:日校内津贴=月校内津贴÷ 21.75(天))。
5. 旷工期间工资、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旷工半天,扣发半个月校内津贴;旷工1天,扣发全月校内津贴。
第五章 其他假期
一、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父母不在本市居住的,每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安排在寒暑假,学校不再另行安排。
2.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可探望配偶一次。假期安排在寒暑假,学校不再另行安排。
3.见习期、试用期内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4.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每四年享受一次。
5.教职工探亲往返路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其中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部分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
6.报销探亲路费种类为普通标准的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长途汽车、市内公交的车船票价。年满50周岁且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或连续工龄20年(含20年)以上的,可报火车硬卧票价。
7.教职工探亲费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事处审核资格,财务处审核金额后报销。
二、婚假
1.考虑到学校有寒暑假,为减少对教学工作的冲击,教职工的婚假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等假期。确有需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可请婚假3天。
2.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3.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4.婚假期间校内津贴全额发放。
三、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部门领导批准,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2.假期一般为1至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准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4.丧假期间校内津贴全额发放。
四、年休假
我校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不再享受年休假。个别岗位因工作性质无法正常享受寒暑假(寒暑假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规定天数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所在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休假计划,报人事处备案。
五、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人事处。所在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由人事处报送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鉴定。原则上教职工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书,经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医务室核转,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工伤假。工伤假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教职工工伤假期间,本人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
第六章 附则
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二、上述各项假期中关于校内津贴的内容二级核算部门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派遣及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