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及《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横向项目劳务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60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的审核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章的规定,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具体认定详见《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二、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报酬发放的审核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横向项目劳务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60号)文件精神,学校开展以下项目,不可依照科技合作项目(横向项目)相关政策发放劳务报酬:
(一)省级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交办(非公开竞争)给高校、科研院所的项目;
(二)承接其他单位纵向项目的子项目;
(三)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中,基本科研业务费及其他自有财政性资金部分;
(四)各类非科研活动,如科学知识宣传、讲座、科技展览、课程开发、交流讲学、常规业务培训、办班办学、商务服务,以及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没有关联,不具有创新性、创造性和相应知识产权成果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及检验检测等项目。
请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加强对所在部门科研项目的审核与内部管理工作,做好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各科研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科研处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