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杭职院〔2020〕66号
关于印发《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现将《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9月18日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印发 |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2020-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特色发展、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关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高科〔2014〕84号),《关于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33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实际,修订本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建立适合学校发展的科学化、规范化职称制度,不断增强人才体制机制新优势,为学校“双高”计划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制度保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坚持与岗位设置制度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有机结合。
2.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保证职务评聘工作的公信力。
4.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把握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特点,实施分类评价。
第三章 评聘申报对象及类型
第四条申报对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严格实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评聘申报对象包含高校教师(以下简称教师系列)、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以下简称学生思政系列)、高校研究人员(以下简称研究系列)、高校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实验实践系列)、高校图书资料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图书系列),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申报类型
(一)教师系列: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师可根据岗位工作的实际,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服务型3种类型申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分类。
1.教学为主型:是指较长时间从事教学工作,特别是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的教师,其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在学校同类教师平均水平以上,注重教学改革与研究,同时承担一定科研工作的教师。校内兼课教师一般不能申报此类型。
2.教学科研型:是指长期从事教学与科研一线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处于学校同类教师平均水平,同时承担一定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科研水平的教师。
3.科研服务型:是指具有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领域),在完成基本的教学任务外,主要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推广、公共政策支持、社会服务等工作,研究成果突出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突出,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的教师。
(二)学生思政系列: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教学的现任党务干部、共青团干部、学生辅导员、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学校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专职教师)可申报学生思政教师职务。
(三)实验实践系列:主要指在学校从事实训室、实训基地等建设与管理、实验技术研究、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技术技能指导、传承与推广、大赛指导等工作,并完成一定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实验实践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四)研究系列: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人员可申报科学研究系列;从事教育管理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从事学校建设发展、专业(群)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师资建设等方面规划、评估与管理工作的人员,可申报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五)图书系列:在学校图书馆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参考咨询、借阅、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专技系列:在学校医务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卫技),以及职能部门从事信息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软件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档案)、财务管理(会计)、审计工作(会计或审计)等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章评聘计划与标准
第六条评聘计划
学校根据现有岗位设置与聘用情况、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确定三年评聘计划,报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对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不设指标和通过率限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通过率不超过70%,上一年度未用完指标可用于下一年度,当年正高级指标未用完可用于副高级。三年总指标及分年度计划详见下表:
表:2020-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聘计划
年度 |
正高级 |
副高级 |
小计 |
2020年 |
6 |
12 |
18 |
2021年 |
10 |
14 |
24 |
2022年 |
12 |
16 |
28 |
合计 |
28 |
42 |
70 |
注:直聘、转评,以及非在编人员正常晋升不占指标。
第七条 评聘申报条件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发展实际,在上一轮评聘申报条件的基础上修订申报条件,另行发文。
第五章 评聘组织
第八条 评聘工作小组
学校成立评聘工作小组,分别设立领导小组、评审工作小组和申述受理小组。
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组成,主要领导部署全校职称改革和评聘工作,做出科学决策。
职称评聘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长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指导开展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协调和决定职评工作中的争议等事宜。
职称评聘申诉受理小组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牵头,纪委办公室、人事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受理职称评聘过程中的各类申诉问题。
第九条 教学单位(部门)推荐组
教学单位成立考核推荐组,由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及教师代表共7-15人组成。主要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基地建设、学生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学科评议组和学校评聘委员会择优推荐。
研究系列、学生思政、图书资料分别由高职研究所、学工部、图书馆牵头成立推荐组,由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及教职工代表共7-15人组成。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工作能力与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学科评议组和学校评聘委员会择优推荐。
第十条 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至9人。中级学科评议组,以校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为主;高级学科评议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成员不得少于2/3,且必须有1/3的校外专家。评议组成员由学校从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除医卫、财务等其他专技系列委托校外权威评委会外,一般系列由学校自行组建学科评议组进行学术水平评议。
第十一条 评聘委员会
学校评聘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校外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以及一线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25人,校长担任主任。成员为在聘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教授职务专家不少于2/3,并选择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
第六章评聘程序和办法
第十二条 评聘时间
职称评聘工作一般为9月份启动,年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公布方案
按照既定的评聘规划,结合岗位设置方案,公布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计划、申报条件及相关具体要求、表格等。
第十四条 受理与推荐
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交的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高校教师系列和实验实践系列提交到所在教学单位,其它系列提交到指定部门。申报人所在党支部出具思想政治鉴定意见。教学单位(部门)考核推荐组对申请人业绩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述职、测评、竞聘等适当形式产生推荐人选,并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教学单位(部门)内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材料审核
申报人员业绩材料一般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业绩材料审核一般遵循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表:业绩材料审核分工表
业绩类别 |
主要材料 |
主审部门 |
备注 |
基本情况 |
学历学位、任职年限、进修培训、双师素质与下企业等 |
所在部门 |
|
学生工作 |
学工部 |
|
专业负责人情况 |
教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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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情况 |
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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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 |
教学工作情况/本职工作情况 |
教务处/所在部门 |
教师系列、学生思政系列、实验实践系列填写教学情况,由教务处主审; 研究系列填写本职工作,由所在部门审核。 |
论文著作 |
科研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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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项目 |
科研处/教务处/其它相关部门 |
科研项目由科研处审核; 教改项目由教务处审核; 访问工程师校企合作项目和访问学者专业发展项目由人事处审核; 团委、党建等其它研究项目由相关立项部门审核。 |
其它业绩 |
相关职能部门 |
教学成果奖,教学能力比赛,指导学生获奖,精品课程,教学创新团队,专业、实训基地、资源库,参与标准编制等由教务处审核; 科技进步奖、专利、横向课题、研究平台建设等由科研处审核; 学生思政系列其它业绩要求材料由学工部审核。 荣誉和人才项目由人事处审核;育人成果由学工部和教务处审核;奖励视具体情况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专业相关由教务处审核,学生工作相关由学工部审核。其它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横向课题、成果推广转化与专利等由科研处审核; 开展社会培训等由继教院审核; 挂职锻炼等由派出部门审核。 |
第十六条 复核与评前公示
学校评聘工作小组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业绩评价
同行业绩评价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环节之一,申请高级职务的人员(直聘除外),其成果需经校外同行专家鉴定,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纪委全程监督,具体要求如下:
1.代表作(除论文外,包含专著、教科研成果获奖、发明专利、艺术作品等,下同)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送省内外本科高校、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科研机构或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含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院校)评价。
2.增刊论文、会议论文等不得送审;仅有录用通知或清样的不得送审;转评以后晋升高一级职务或高级职务转评送审论文须有一篇(部)是任现职以来发表的。
3.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须将2-3篇(部)代表作送3所学校(含科研机构,下同)由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校外同行专家鉴定;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须将2篇(部)代表作送2所学校由具有高级职务的在职校外同行专家(其中至少一名为正高)鉴定;同时实行学校回避,申报人应主动向学校报告本人的最高学历或学位就读学校、访学进修学校以及其它有必要回避的学校或科研机构,隐匿不报者经查实后取消当年评聘资格。
4.所有代表作实行匿名鉴定,由纪委工作人员随机编号后封口寄出;专家鉴定意见收回后,由纪委工作人员监督拆封和登记鉴定结果;送审结果两年有效。
5.送审专家鉴定费用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学科组评议推荐
学科评议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学校评聘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开评议会议时须有2/3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根据评审标准,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岗位业绩等按强烈推荐(A)、一般推荐(B)、不推荐(C)三个等级进行综合考评,经学科组审议形成统一意见或采取投票表决,赞成票须达到实到评委的2/3及以上票数为有效。
第十九条 评聘委员会决议
评聘委员会根据评聘计划数,综合教学单位(部门)考核意见、学科组评议意见,确定拟聘人选。学校评聘委员会召开评聘会议时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取投票表决,赞成票须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为有效。
第二十条 聘前公示
对拟聘人选进行聘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正式聘任
学校与受聘人员办理职务聘任手续,颁发任期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签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
第二十二条 评聘结果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备案。
第七章评聘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应与所从事工作岗位一致。现专业技术职务与所从事工作岗位不一致的,须在试聘期内转评,未能按期转评的认定为低一级职务或转岗;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 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工作业绩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引进3年内可根据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年后按正常程序与条件申报。
第二十六条 新引进专技人员,原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省级人社部门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现专业技术职务与所从事工作岗位一致的,可直接聘任到同级职务,岗位不一致的,须在试聘期内转评。原单位自主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聘到相应的高级职务岗位。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办法》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经过评议,直接聘任到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申报学校不具备评议条件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含以考代评)的,须先报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由学校推荐至校外有关评委会参加评议,校外评议结果作为学校评聘委员会评议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可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事业编制人员统一标准、统一步骤,但不受评聘指标限制。
第三十条 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教师等人员,不再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委办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全过程实行监督,以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公正公平。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本人须对申报材料之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和评聘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按违反思想素质与职业道德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或由行政机关转到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其申报资格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并在评聘工作启动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员不能担任当年度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或评聘委员会成员。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或评聘委员会成员在评聘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及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或评聘委员会成员未经授权,不得对外透露评聘情况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订的评聘办法、申报条件、评聘结果及时报浙江省人社厅和教育厅备案,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凡评委会评聘有结论的,一般不再复议。
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所依据的上级政策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由职称评聘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