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杭职院〔2019〕21号
关于印发《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病事假等各类假期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处(部、室)、图书信息中心、资产经营公司:
现将《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病事假等各类假期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探亲假申请表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1月31日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2月23日印发 |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病事假等各类假期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二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经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被批准后,方可离岗。各部门要重视考勤工作,认真、如实做好各类假期记录、统计工作,按月准时报人事处(具体参见《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勤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应保证病假、事假等请假情况的真实性,如果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一经查实,视作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未履行续假手续超假不归者均以旷工论处。各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和违纪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第二章 生育假
第四条 产假
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津贴补贴(指统发工资中津贴补贴,下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一)3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二)3至7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三)正产(含7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128天(含奖励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五)产假与寒暑假重叠的,其休假时间可予顺延:产假在寒假中超过15天(含)可顺延15天,少于15天,按实际天数顺延;产假在暑假中超过30天(含)可顺延30天,少于30天,按实际天数顺延。
(六)产假期间校内津贴参照额定工作量发放。
第五条 妊娠期和护理假
(一)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医务室核实,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期间工资、校内津贴按病假待遇执行。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三)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以享受15天护理假待遇(含节假日),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第三章 病 假
第六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依据学校考勤制度办理手续后可以请假休息。
(一)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连续病假未满6个月,短期上班又病休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
(三)见习、试用期间病假1个月(含)以上者,其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
(四)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本市住所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停发其病假工资、停止享受一切福利待遇。凡是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而从事第二职业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五)对于开具虚假病假证明的医务人员,学校将通报相关人员工作单位,如是我校员工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病假期间工资、津贴计发比例
(一)工资部分
1. 病假2个月(含)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2. 病假2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内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月标准的90%计发。
3. 病假6个月(含)以内的,岗位津贴和月考核奖按本人日标准的90%计发。
4.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月考核奖按本人月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月考核奖按本人月标准的70%计发。
5. 病假期间,每天按本人生活补贴日标准的90%计发。
(二)校内津贴部分
病假期间校内津贴按天扣发,两个半天累计为1天(注:日校内津贴=月校内津贴 ÷ 21.75(天))。
第八条 连续病假达到6个月需进行认定,经认定核实的列入长病假管理。
(一)认定程序及要求
1.病假人员所在部门必须向医务室提出作长病假病情鉴定(应在六个月到期前,携带连续休假期间杭州市内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并附带随诊病历及相关诊疗情况资料)。病情鉴定由医务室负责人签名(必要时请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病情鉴定),经学校审批后列入长病假人员名册,同时通知医务室及病假人员所在部门。
2.若教职工本人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学校不再批准其病假申请(因精神疾病等特殊病种无法自行办理的,可由家属或监护人协助办理)。
(二)长病假管理
1.为了及时掌握长病假人员的病情,有利于患者早日康复,由医务室负责做好长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关心长病假人员状态,加强长病假管理工作。
2.在假期期限到期前,长病假人员前往杭州市内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复查,开具病假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医务室负责核实相关病假证明情况。
3.长病假人员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病情复查,到期后长病假人员应在医务室指定的杭州市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复查,开具相关证明,并附带相关病历及诊疗情况资料交至医务室。医务室负责进行核实,并做出是否休长病假的书面报告,提交人事处。经批准长病假人员可以继续休假。
4.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的,按旷工处理。
(三)复工手续
1.复工前应先向医务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近阶段的病情材料,由医务室审核,出具复工鉴定证明(确有难度的可以请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对能否复工提出意见并报人事处。
2.如复查符合复工条件,应及时上班,由学校根据情况安排相应岗位。如不服从学校安排,或无法从事学校安排的工作,学校将根据《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8号)有关规定处理。
3.复工需经试工,试工期限为3个月,试工期满后,恢复正常工资并补发试工期内的工资差额。试工期内不能坚持工作又请病假者,视为试工不合格,仍按长病假工资发放。
第四章 事 假
第九条 条件及程序
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请事假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请事假者必须妥善安排好事假期间的本职工作。
第十条 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事假2个月(含)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事假超过2个月的,基本工资自超过之日起停发。
(二)事假累计在20个工作日(含)以下的,每天按本人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和月考核奖日标准的50%计发;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自超过之日起,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和月考核奖停发。
(三)事假超过2个月的,自超过之日起,工龄补贴停发。
(四)事假期间1天扣发两天的校内津贴,两个半天累计为1天。(注:日校内津贴=月校内津贴 ÷ 21.75(天))。
第五章 其他假期
第十一条 探亲假
(一)凡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父母户籍与常住地不在本市的,每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安排在寒暑假,学校不再另行安排。
(二)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可探望配偶一次。假期安排在寒暑假,学校不再另行安排。
(三)见习期、试用期内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四)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每四年享受一次。
(五)教职工探亲前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往返路费可按规定报销。其中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部分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
(六)报销探亲路费种类为普通标准的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长途汽车、市内公交的车船票价。年满50周岁且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或连续工龄20年(含)以上的,可报火车硬卧票价。
(七)教职工探亲费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事处审核资格,财务处审核金额后报销。
第十二条 婚假
(一)考虑到学校有寒暑假,为减少对教学工作的冲击,教职工的婚假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等假期。确有需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请婚假3天。
(二)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四)婚假期间校内津贴全额发放。
第十三条 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假期一般为1至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准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三)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丧假期间校内津贴全额发放。
第十四条 年休假
我校教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不再享受年休假。个别岗位因工作性质无法正常享受寒暑假(寒暑假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规定天数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所在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休假计划,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人事处。所在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由人事处报送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鉴定。原则上教职工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书,经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医务室核准,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工伤假。工伤假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教职工工伤假期间,本人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旷工期间工资、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旷工半天,扣发半个月校内津贴;旷工1天,扣发全月校内津贴。
第十七条 各类假期期间,教职工所在部门应时常关心请假教职工身心状态,掌握教职工动态。与医务室、人事处及时沟通,并积极向学校反馈教职工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上述各项假期中关于校内津贴的内容二级核算部门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非事业编制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探亲假申请表
教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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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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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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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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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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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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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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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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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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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级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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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对象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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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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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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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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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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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家庭电话:手机: |
最近一次探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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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往返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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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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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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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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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附探亲对象的关系证明及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