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本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综合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病事假等各类假期管理办法

2013-10-16  点击: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病事假等各类假期管理办法

(杭职院〔2011〕39号)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各类假期管理,根据我校考勤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发〔1981〕52号、杭人薪〔2008〕186号(浙人发[2008]84号)、浙人薪〔1995〕79号、杭人〔1997〕260号、浙人薪〔1997〕163号及《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二、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经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方可请假。各类假期结束时均应向所在单位负责考勤的人员办理销假手续。各部门要重视考勤工作,认真、如实做好病事假等各类假期记录、统计工作,按月准时报人事处(具体参见《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勤制度》)。

    第二章 生育假

    所有生育假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报人事处。

    一、产假

    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津贴补贴(指统发工资中津贴补贴,下同)全额发给。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3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3至7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正常(含7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在此基础上,学校给予增加30天产假,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

    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不顺延。

    产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正常工作量发给。

    以上假期内下沙津贴停发。

    二、妊娠假、哺乳假

    1.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可请妊娠假,基本工资、省岗、省补按80%发给,妊娠假超过半个月的,市岗和增收节支奖停发。

    2.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省岗、省补按80%发给,市岗和增收节支奖停发。特殊情况,经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哺乳假最多不超过1年(含妊娠假与产假)。请哺乳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省岗、省补。

    4.请哺乳假1年(含产假)的女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若哺乳假遇寒暑假期,寒暑假休假时间不顺延。

    6.请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7.妊娠假期间岗位津贴按病假扣除。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及下沙津贴停发。

    8.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从孩子出生之日起7天(含节假日)护理假,工资照发。护理假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下沙津贴停发。

    第三章 病假

    一、工资计发比例

    1.病假在2个月以内,基本工资、省岗、省补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岗、省补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省岗、省补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岗、省补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岗、省补的80%计发。

    4.当月病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增收节支奖和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5.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天扣发,两个半天累计为1天(注:日岗位津贴=月岗位津贴 ÷ 21.75(天))。

    二、其它相关问题

    1.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连续病假未满6个月,短期上班又病休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

    3.教职工连续病假满6个月时,病假人员所在部门必须向医务室提出作长病假病情鉴定(必要时请市级以上医院进行病情鉴定),病情鉴定由医务室负责人签名并交病假人员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批后列入长病假人员名册,同时通知医务室及病假人员所在部门。

    4.为了及时掌握长病假人员的病情,有利于患者早日康复,由医务室负责做好长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加强长病假管理工作。长病假人员应按医务室要求定期到医务室或指定的特约医院复查身体,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学校将停发其病假工资并停止其它福利待遇。

    5.长病假人员要复工,应先向医务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近阶段的病情材料,由医务室会诊,出具复工鉴定证明,对能否复工提出意见,经病人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长病假人员复工需经试工,试工期限为3个月,试工期满后,恢复正常工资并补发试工期内的工资差额。试工期内不能坚持工作又请病假者,视为试工不合格,仍按长病假工资发放。

    6.见习、试用期间病假1个月(含)以上者,其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

    7.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本市住所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停发其病假工资、停止享受一切福利待遇,直至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凡是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而从事第二职业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对于徇情虚开病假证明或不按教职工真实病情处理的医务人员,学校也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事假

    一、条件及程序

    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请事假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请事假者必须妥善安排好事假期间的本职工作。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未履行续假手续超假不归、弄虚作假骗取事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其工资、津贴。各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和违纪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根据违纪事实作出行政处理,或予辞退,或作自动离职,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加省岗、省补的50% (注:日扣发基数=〔月基本工资+省岗+省补〕/21.75天)。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及省岗、省补(注: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4.当年事假累计15天以上(含15天),停发1个月的市岗津贴和增收节支奖。

    5.事假期间1天扣发两天的岗位津贴,两个半天累计为1天。(注:日岗位津贴=月岗位津贴 ÷ 21.75(天))。

    6.因私出国事假期间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其他假期

    一、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父母不在本市居住的,每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一次。假期安排在寒暑假,学校不再另行安排。

    2.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可探望配偶一次。假期安排在寒暑假,学校不再另行安排。

    3.见习期、试用期内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4.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每四年享受一次。

    5.教职工探亲往返路费由学校按规定报销,其中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部分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

    6.报销探亲路费种类为普通标准的火车硬座、轮船四等舱、长途汽车、市内公交的车船票价。年满50周岁且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或连续工龄20年(含20年)以上的,可报火车硬卧票价。

    7.教职工探亲费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事处审核资格,财务处审核金额后报销。

    二、婚假

    1.考虑到学校有寒暑假,为减少对教学工作的冲击,教职工的婚假应尽量安排在寒暑假等假期。确有需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可请婚假3天。

    2.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3.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4.婚假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下沙津贴停发。

    三、丧假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部门领导批准,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2.假期一般为1至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准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4.丧假期间岗位津贴全额发放,下沙津贴停发。

    第六章 附则

    一、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哺乳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二、上述各项假期中关于岗位津贴的内容二级院(系)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派遣及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Baidu
sogou